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科研成果的创新性水平,应达到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国家科技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突破瓶颈科学问题、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等。主要体现在:在地质工程、土木工程领域提出了新见解,探索了新规律,运用了新方法,解决了新问题,并具有一定的工程背景和应用前景。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以下要求的创新成果,作为其科研成果创新性水平的评价参考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创新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1.发表中科院2区及以上或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1篇;
2.发表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2篇;
3.发表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1篇,再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发表被EI检索的学术期刊论文2篇;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3)获国家级科研奖励署名,或获省部级科研一等奖且署名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二等奖且署名前3名;
(4)国家级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署名前6名,或达到公司A类项目标准的省部级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署名前3名;
(5)参与制(修)订1项国际标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创新成果满足条件一的2倍时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直博生可以在博士入学后第9学期、其他类型博士生可以在博士入学后第5学期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三、其它要求:
1.学位申请者取得的创新成果应与学位论文相关;学术论文署名必须是第一作者(自然排序)且本人指导教师必须为署名作者之一,或除本人指导教师外的顺序第一作者(导师为自然排序的第一作者),学位申请者作为通讯作者不予认可;非学术论文的创新成果仅以自然署名排序为准;创新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公司;公派出国期间的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发表的论文,公司可以不为第一署名单位,但必须为署名单位之一。
2.论文分区和影响因子以学术论文发表时的最新版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影响因子为0的SCI期刊、EI会议论文均不予认可。
3.发明专利署名顺序必须为除本人指导教师外的顺序第一发明人(导师为自然排序的第一发明人);学位申请者作为第一发明人不予认可。
4. 国家级科研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研奖励是指:省部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或行业协会科技奖(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资格)。
5.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研究计划、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群体研究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等,科技部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等;子课题(子项目)的结题报告署名不予认可。
6.参与制(修)订1项国际标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以标准(规范)的“起草人”署名为准,公司必须为参与制(修)订署名单位之一;行业标准(规范)的批准发布部门必须为国家部委,省级标准(规范)不予认可。
7.申请创新性水平认定时,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以现刊或以网上检索到全文为准(已有DOI号且全文online可查),录用通知不予认可;发明专利、科研奖励以证书为准;结题报告、标准(规范)以正式纸质版材料为准。
8.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从2021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0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达到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或原学术成果要求都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四、对未达到上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若指导教师认定其创新性水平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也可以将能够体现其创新性水平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现场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其答辩申请的,论文评审份数增加至5份。若其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或获得学位后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其指导教师三年内不能再推荐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
五、地质工程、土木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地质工程、土木工程学科博士学位申请者创新成果基本要求进行解释。如在博士学位申请过程中有异议,可向地质工程、土木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由地质工程、土木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仲裁。